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推進環境質量改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環境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
(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負領導責任,要加強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嚴格的環境監管目標責任制,把環境質量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建立計劃執法制度,把工業企業、建筑施工、畜禽養殖、秸稈焚燒、餐飲油煙、垃圾焚燒、文化娛樂噪聲和黃標車等各類排污對象和排污行為納入其中,逐一明確監管部門、監管單位和責任人,全面落實監管措施,切實加強日常監管。網格劃分和計劃執法方案于2015年底前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并明確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承擔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日常巡查和群眾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及時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配合主管部門督促整改、使違法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和查處。
(二)建立健全部門共管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5〕6號)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建立健全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環境執法監管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再次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于2015年6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 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各級各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加強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依法公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確保人民群眾環境知情權。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并定期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的處理和整改情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進“陽光執法”,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境公益組織、行業協會和環保志愿者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形成人人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局面。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利用電視、網絡等傳播渠道,曝光環境違法案件和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舉報、訴訟,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支持和配合人民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二、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
(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并整改存在的問題,檢查清理整改結果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省人民政府將適時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進一步強化對重要領域、重點行業的環境監管。繼續加大以湘江流域為重點的四水流域重金屬專項執法檢查力度,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環保、發改、經信、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質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加強對工業企業廢氣、淘汰落后產能、機動車(船舶)尾氣排放、建筑工地及道路揚塵、餐飲業油煙、秸稈及垃圾焚燒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形成大氣污染防治合力。
加大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要加強對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地區和火電、冶金、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紙、印染、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行業的監管。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共享對重點排污單位監管信息,采取暗訪、抽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嚴格追究監管責任。
嚴格實施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開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改工作,嚴厲查處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要重點研究解決因衛生防護距離搬遷不到位、落后產能淘汰不到位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驗收等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維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2016年底前要完成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三)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持鐵腕治污,對各類違法行為“零容忍”,采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對違法排污行為,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依法采取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計罰上不封頂等處罰措施;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責令停產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采取停水斷電、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一并嚴格追責,并及時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對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其他環保行政行為,環保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聯動。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要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監督、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機制,防止證據滅失。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立案偵查,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環保部門對于移送的刑事案件應隨案移送相關鑒定意見或檢測報告。行政執法、線索移送和立案查辦工作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及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技術支持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三、規范環境監管執法行為
(一)加快制訂和完善環境保護政策和標準。要加快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和排污許可等方面地方性法規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物和放射性等領域環境標準,提高重點行業準入門檻,完善環境監管執法依據。
(二)規范環境監管執法檢查。負有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要制定統一的環境監管執法程序、執法文書;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和程序,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進一步完善“有計劃、全覆蓋、規范化”的計劃執法檢查制度,明確省、市、縣各級重點監管對象,科學劃分監管層級,對不同類型的監管對象采取差別化的監管措施和檢查頻次;將日常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崗位和具體責任人,完善環境監管檔案,建立“一企一檔”。
(三)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稽查與監督。合理劃分事權,明確層級責任,實施省級督查、稽查,市級稽查、檢查,縣級檢查、巡查制度。省、市兩級要加強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建立有效的層級監督機制。自2015年起,市州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察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保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州和5%以上的縣市區、市級環保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部門參照執行。省、市環保部門要探索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機制,重點督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落實情況。各級環境監管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上級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嚴格責任追究
(一)切實加強以縣、鄉基層環境為重點的環境監管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執法工作機制。加強縣市區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和機構改革,充實環境監管力量。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的原則,以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需要。要按照鄉鎮機構改革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環境保護機構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75號)的有關要求,健全鄉鎮、街道環境保護工作機制,理順職責分工,明確工作人員,推動環境監管工作向農村延伸,強化農村生態環境執法檢查,適應當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要重視省、市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通過遴選,選拔一批業務工作能力強、思想作風過硬的骨干充實隊伍,優化結構、提升整體素質和水平,更好地指導和帶動基層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二)大力開展環境監管執法業務培訓。要分級負責,采取多種形式,于2017年年底前,對現有監察執法人員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同時要緊密結合實際,采取組織案卷評查、技術比武等方式開展業務交流,不斷提升環境監管人員業務素質和能力。
(三)強化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與執法任務相配備的能力保障。要切實保障環境監管執法用車以及現場檢查取證設備等裝備,市級環保部門2015年底前要建立移動執法數據平臺;鼓勵縣級環保部門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全省所有環境監察機構2017年底前要配置移動執法終端,提升環境執法現代化、信息化、規范化水平。進一步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健全覆蓋全省的大氣、水、土壤的環境監測網絡,著力提升基層環境監測能力,為環境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技術支撐。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完善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的管理使用制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嚴格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理、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屁、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查處不力、干擾環境監管執法,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機關處理。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